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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侵犯到。跟仿制产品一样的。像山寨手机什么的。不过不同的是,手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个是模仿的,可能涉及到外观专利什么的。但是化工产品很少有这方面问题。因为毕竟每个配方都不会完全一摸一样。你通过成分分析做出来的产品可以和原产品性能差不多,配方总多多少少会有差异的。这个你可以放心的。
国内能做成分分析的机构还不多。很多号称能做,其实都做不来。因为成分分析不同于一般的检测,会用仪器就行,主要还是要有深厚的行业背景的。所以很多机构都做不了。国内还不错的上海地区有个 微谱检测,他们号称是国内首创这个技术的。像其他的机构大部分都是先接了单子然后外包给这些行业内部人了解的机构来做的。
作为一个工业企业来讲,申请专利好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好
要看你的技术方案,如果是对于企业来说,很重要的技术,且该专利公开后,容易被对方窃取、改进,则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比较好。否则,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如你所知,保护发明创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公开技术为代价申请专利保护,另一种是不申请专利保护,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申请专利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而且即使取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保护也有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即专利保护只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有效,而且是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有效。另外,有些专利申请有被驳回的风险,即时被授予了专利权,也有被无效的风险。
技术诀窍又称技术秘密,顾名思义,技术诀窍不属于公开的技术范畴,不宜申请专利,需要采取各密措施来加以保护。采取技术诀窍保护方式的优点是:不存在各种申请、审查、缴费的手续;缺点是保护力比较弱,主要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使被许可人负保密义务,如果保密不严,被第三人获得了该技术,只能追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能追究第三者。如果第三人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不但不能禁止使用,而且他人掌握了同样的技术窍申请了专利,获得专利权后,还会反过来约束原拥有技术诀窍的企业。
由于采取技术诀窍的保护方式存在上述弱点,这就要求企业与个人在对采取技术诀窍还是专利保护方式未做出抉择之前,要充分考虑采取技术诀窍的保护方式是不是能够保住密。如果能保密,那应可以考虑用技术诀窍的方式保护,不必申请专利。这不但会省去申请专利的繁琐手续,而且还可能给予企业带来比申请专利更大的经济效益。众所周知,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配方,采取技术诀窍的方式保护。可口可乐至今已有100多个的历史了,其原液配方迄今仍旧是保密的。世界各地的分销店只负责最后的装瓶,原液都由可口可乐总公司提供,据说,今天知道其配方的,全世界也不超过10个人。假如可木可乐公司申请并取得了原液配和制作方法的专利,将其秘密全部公开,那么,在距发明时间已有百余年的现在,肯定谁都可以制作可口可乐了。不为原液配方申请专利,而作为技术诀窍加以保护,正是可口可乐公司能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饮料生产销售王国,长时间独霸市场的奥秘所在。
所以,如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实施之后他人仍不可能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该项发明创造便是可取的方式之一,甚至可能是最佳方式。举例来说,中草药的配方和泡制工艺,金属材料的冶炼和热处理工艺等类发胆创造,在这些发明创造所涉及的中草药和金属材料制品投入商业领域之后,他人仍无法分析出加工工艺的关键点。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没有内部报名措施的技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
但是,对于通常的技术,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被别人知悉,无法做到保密,这种情况就不能以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技术成果了。这时申请专利保护会比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更好。申请专利的风险在于公开发明内容,也就是常说的“以公开换保护”。
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单位以该专利授予后就此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决定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
对于公司关键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好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好?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要选择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法获取的技术,并且有长期保密价值的,更适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保护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产生方式不同。专利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后,才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不需申请,更无须授权。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不同。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它具有独占性,谁首先申请专利并得到批准,谁就对这项技术享有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不具备这种独占性,商业秘密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有若干权利人同时享有。
(三)专利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限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不同。 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的。由于保护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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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哪些作为技术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容易掌握技术特征的,最好申请专利,如机械方面。
通过反向工程难以了解技术特征的,可以考虑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如有些化工材料或配方,具体如可口可乐的配方。
供参考
软件企业如何应对员工跳槽与软件技术秘密保护因人员的流动而导致企业商业技术秘密流失的现象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令企业管理者很无奈的问题。软件行业作为一个智力型行业,其所涉及的智力性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迫切。软件行业的员工流动远大于社会其他行业的平均流动率,这个问题也更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和难度。因为,90%员工的流动都伴随着知识产权的侵权或者染件技术秘密的流失问题。 然而对于大部分中小软件开发企业而言,由于维权成本和对软件开发圈内人不愿撕破脸的顾忌,如何保护自己软件知识产权、如何预防员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都是令广大软件开发企业头疼的难题。 应对职工跳槽与软件技术秘密保护,常见的侵权类型有两类。其中一类为软件开发技术骨干离开软件企业“自立门户”,这种情况多为侵犯原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即与原单位开发、经营相同的软件产品。另一类型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另谋高就加入其他同行业公司,将原公司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数据库等商业秘密资料带到新公司,为新公司所用,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 律师建议:软件开发企业技术人员的跳槽离职行为,已经成为软件开发企业商业秘密特别软件技术秘密流失的最主要渠道。软件开发企业应处理好保护企业员工的正常流动、劳动就业自主权和保护企业自身软件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的关系。因此,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做到以下两点: 1、软件开发企业一定要与负责软件技术开发人员包括可能接触到公司软件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一份内容明确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配合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同时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还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软件开发企业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许多软件开发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之后,即便软件技术开发员工离职,可能涉及企业软件技术秘密的流失,但限于追诉成本,也就听之任之。而如果软件开发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制定有长期而规范的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将大大减少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使得企业效率增加。 软件开发在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同时,可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申请QQ秘密保护
在QQ登陆面板上点击申请密码保护,进入页面以后,可以选择修改资料,把你资料里的内容,特别是提示问题的答案改后一定要记牢!
或者在帮助主题→安全引导也能进入这个页面
在登陆框中就有“申请密码保护”进去就行了!
技术秘密是受永久保护的,它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还是直接企业内部保密?1、属于技术专利的是需要申请相关的专利证明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2、研发信息及研发过程中企业内部是可以直接实施保密的; 3、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是可以制定相关保密协议的,但签署协议是自愿行为。
麻烦采纳,谢谢!
企业的技术或产品要申请专利来保护吗?能带来什么好处啊?1、专利法
第9(中国采用先申请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2、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3、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9、(巴黎公约确立了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69(中国的先发明豁免的严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二、外部竞争
200万÷250个工作日=8千件/天
仅仅在国内,每天增加8千件专利申请。即使晚一天申请,在国内就增加了八千个潜在的竞争威胁。
中国市场经济随着产业升级和转型,正在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走向全方位的竞争,利用法律规则的博弈是重要的竞争手段。
世界各发达国家除日本以外,专利申请量仍然在增长。
专利诉讼的跨国战争愈演愈烈,专利壁垒成为世界各国对抗中国制造的主要手段。
新颖性已经改为绝对性标准,从全球来看,晚申请专利一天,增加的潜在威胁将是8千件再成N倍的增长。
三、权属纠纷
(内部抢注)技术方案和设计草图上午还在讨论,下午就可能被内部人员以个人发明进行专利申请,从而被内部人员据为己有。
客户和伙伴也是危险的商业对手,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或者精心准备的投标方案,随时可能被你的客户或者合作商偷偷地申请了专利,从而将来成为套在你脖颈上的枷锁。
尽快申请 以免后期产生权属纠纷
四、专利的新颖性
1、在会议提交文稿前
2、在发表文章前
3、在与客户或友商沟通前
4、在销售之前
5、在理论上设计基本成形时就申请
五、优惠政策
*** 的专利资助通常是年初预算,僧多粥少,谁先申请谁先得,用完告罄。
高新企业的认证、个人职称的评定等,都对专利授权数量有所要求,及早申请才能确保在认证评定的截止期限前取得授权。
如何选择 专利保护 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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