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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的体育工作。第二章 群众体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第九条 每年九月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全民健身体育节。自治区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体育大会等体育竞赛活动。
州、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相应的运动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开展适合城市社区和农牧区特点的体育活动,加强对群众性体育和健身活动的宣传、管理、指导。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竞赛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倡导、推广适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公民进行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体育单项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等体育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及体育课程设置和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以及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内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第十六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也应当向学生开放。
学校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安排适合的体育活动。
有体育特长、体育成绩突出的学生升学考试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分。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对进行健身活动的残疾人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第三章 竞技体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建立健全自治区、州、市(地)和县(市、区)三级体育训练网络。办好自治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和州、市(地)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以及县(市、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培养和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竞技项目,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 4.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普遍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 5.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形成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热潮。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努力改善学生的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运动能力,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对达到合格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证章”,优秀等级的颁发“阳光体育奖章”,增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6.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努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7.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具体要求并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地组织广大农村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 8.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9.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中小学教师和家长都要关注学生的用眼状况,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
10.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建立青少年营养状况监测机制,加强青少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11.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12.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编制、文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向学校和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综合性或者专项性学生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年召开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
体育教师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第十三条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第十五条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成绩真实和准确。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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