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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湘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三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科普工作,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科普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农民、青少年和各级领导干部。
公民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积极参加各项科普活动。第四条 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封建迷信,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编制、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参与编制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和基层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发挥其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学术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培育、建设科普示范基地,发展、扶持科技示范户,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青少年学生的科普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劳动技术课和夏令营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实施素质教育;其他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学习和幼儿的特点,开展科普教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进行科技知识专题讲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宣传媒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引导农民学习商品生产、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围绕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必须有科技基础知识的内容。第十六条 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开放实验室、提供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新闻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科普活动。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活动。第十八条 科普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求实、创新和协作精神,努力做好科普工作,不断提高科普工作水平。第十九条 对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科技成果评奖等方面,应当与从事科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科普工作人员公开出版发表的科普著作、科普论文,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科技工作的目标不仅是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人才,同时也应兼顾社会需求,满足公众需要,解决公众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科技问题,从而提高公众理解科学的水平,激发其科学兴趣。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科技资源在科普中的作用,加强科普资源的开发与建设,使其在提高公民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以及更好地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加强我国科普资源建设,加大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的建设和科普作品与展教品的研发投入,使之服务于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公共需求,是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和科技部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科普资源建设的主渠道。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科技资源的科普功能,向公众开放科研设施与装备,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充实和丰富我国科普资源建设。
制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增加科普任务的相关政策
我国已成为世界研发大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长迅速,每年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达数千项,一批批优秀的科技人员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从事各类科技研发活动。资金预算制的实施,现实中存在着一些项目资金用不完,只能买设备的现象。而我国科普资源匮乏的现状暂时很难通过大规模增加财政投入来解决,因此,研究制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增加科普任务成为一种现实选择。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增加科普任务做出明确规定,在项目立项时增加科普任务条款,中期检查的同时查验科普任务实施情况,验收时考核科普作品完成情况,并作为验收的必要内容。同时,建议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增加科普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允许其从项目直接经费中列支,根据项目经费不同情况,额度可规定不超过1.5%左右。
增加对科普资源建设的投入
一方面,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普场馆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尽快缩小其与城市和东部地区的差距。同时,应摒弃建科技馆就要建大馆的导向和标准,调整或修改标准,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县(区、市),根据其财政收入水平,兼顾现实与可能,可以鼓励其建设4000—5000平方米左右的科技馆,完全可以满足当地公众的基本需求,也可缓解地方财政经费不足的困境。
应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增加科普任务的实施办法,或列支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补助经费,采取后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那些开放工作做得好的机构和大学。另一方面,在中央和地方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增加科普资源建设投入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发淘汰和强制报废的物资与设备、车辆的剩余功能,转入农村中小学校、社区、基层科普场馆用于科普,这可能是一种有效现实途径。例如,每年强制淘汰的物资、车辆可以开发其剩余的科普功能,淘汰的部分军用装备也是开展军事科普的重要资源。
明确科研机构和大学向公众开放科研设施的责任
我国建立起了完整的科研体系,拥有丰富的科研设施与装备,遍布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的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都是开展科普活动的重要资源,其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将极大丰富我国科普资源建设,为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供新的平台。下一步,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向社会开放科技设施和生产线,面向公众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央企和知名大企业应该带头做出示范。政府应该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对向社会开放的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予以鼓励和资助。同时对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和大学要常态化,有助于提高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对增加科研和教育投入的广泛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
强化政府对科普场馆的管理职能
目前,我国科普基础设施总量小、分布不均,分属不同部门,这种状况导致科普场馆建设分布失衡,造成了重复建设、浪费与短缺并存的状况。这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丰富科普资源的初衷是不适应的,应该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逐步予以解决。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确定今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和布局,充分发挥政府科普投入的引导作用。在科普场馆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行业和领域优势,一方面建设综合科技馆和特色科技馆,加强科普展教品研发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公众科普需求。同时加强国家科普基地建设,充实和丰富我国科普资源,缓解我国科普资源相对短缺的状况。
开拓科技旅游线路,促进旅游科普功能开发
我国科普资源建设还应拓展思路,开发整合其他资源发挥科普功能作用。在旅游景点建设科普馆成为一种新趋势,目前在环保部和科技部开展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认定中,明确提出了建有科普馆的要求,已批准的34个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包括著名的自然保护区)均建有科普馆。在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国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认定中,同样提出了建有科普馆的要求,目前已批准的139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包括众多知名的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无一例外地建有科普馆,同时在景点和旅游过程中植入许多科普内容,提高了旅游的“科技含量”。
将科普绩效纳入科技评价考核指标
我国科普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公民科学素质较低,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从根本上说与我国缺少从科普绩效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有较大关系。政府主管部门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普活动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评价考核指标之中,作为评定职称、申请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的必要条件。因此,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应提高对科普的意识和重视,将之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职责。将软任务变成硬约束,从而激发科技人员从事科普的积极性,这也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科普人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提高科普整体水平与效果。
(作者单位: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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